明 清 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 明 张居正 《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》:“今后生员,务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许家人抱告,有司从公审问,倘有寃抑,即为昭雪。” 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抱告》:“《周礼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’,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贵贵也。按: 左氏 …… 卫侯 与 元咺 讼, 宁庄子 为辅, 箴贞子 为坐, 士荣 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滥觴。”《老残游记》第十五回:“县里正在序稿,突然 贾 家遣个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。” 戴鸿森 注:“ 清 朝制度: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,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案,叫‘抱告’。”
清代制度,政府官吏及婦女有訴訟事,派親屬或家人代表投案,稱為「抱告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