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谓祭祀时赐助祭者以酒爵。《礼记·祭统》:“凡赐爵,昭为一,穆为一,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,凡羣有司皆以齿,此所谓长幼有序。” 孔颖达 疏:“爵,酒爵也。谓祭祀旅酬时赐助祭者酒爵,故云赐爵。”
(2).赐予爵位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:“队五人,则陷队之士,人赐爵一级。”《后汉书·顺帝纪》:“立皇后 梁氏 。赐爵,人二级。”《旧唐书·儒学传上·欧阳通》:“五迁, 垂拱 中至殿中监,赐爵 渤海子 。” 清 李元度 《国朝先正事略·张文和公》:“ 高宗 即位,倚任有加,赐爵三等子。”
祭祀時以酒爵賜給助祭的人。
皇帝以爵位賜給有功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