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 汉 之法,三人以上不得聚饮,朝廷有庆典之事,特许臣民聚会欢饮,此谓“赐酺”。后世王朝遂为一种宴饮庆祝活动。《新唐书·高宗纪》:“ 永淳 元年二月癸未,以孙 重照 生满月,大赦,改元,赐酺三日。”《宋史·礼志十六》:“赐酺,自 秦 始, 秦 法,三人以上会饮则罚金,故因事赐酺,吏民会饮,过则禁之。 唐 尝一再举行。”《清史稿·圣祖纪二》:“乙丑,上閲射,赐酺。”参阅《汉书·文帝纪》。
准允百姓任意飲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