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 攛厢 ”。 宋 元 时官衙开庭理案时,设箱在衙门,告状者要投状于箱内,称为“攛箱”。 元 杨瑀 《山居新话》:“ 桑哥 丞相当国擅权之时,同僚 张左丞 、 董参政 者,二公皆以书生自称,凡事有不便者多沮之。 桑哥 欲去之而未能。是时都省告状攛箱,乃暗令人作一状,投之箱中,至午收状,当日省掾须一一读而分拣之。” 元 孟汉卿 《魔合罗》第三折:“则听的鼕鼕传击鼓,偌偌报攛箱。” 元 关汉卿 《窦娥冤》第二折:“今日升厅坐衙,左右!喝攛厢者!”参见“ 喝攛箱 ”。
將狀子投入官衙所設的告狀箱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