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 操左券 ”。
舊時契約分為兩聯,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別持有,債權人持右券可憑契收債。語本史記.卷七十六.平原君虞卿傳:「且虞卿操其兩權,事成,操右券以責;事不成,以虛名德君。」後比喻對事情極有把握。如:「如能得到半數以上董事的支持,公司改革方案始可把穩操券。」亦作「操左券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