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旧时茶商纳税后由官厅发给的运销执照。上开运销数量及地点,准予按引上的规定从事贸易。此制始于 宋 代, 元 、 明 、 清 仍之, 清 末渐废。 宋 李心传 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·财赋一·江茶》:“ 政和 初, 蔡京 欲尽笼天下钱实中都,乃创引法,即 汴京 置都茶场,印卖茶引,许商人赴官算请,就园户市茶,赴所在合同场秤发,岁收息钱四百餘万緡。”《宋史·赵开传》:“﹝ 建炎 二年﹞参酌 政和 二年 东京 都茶务所创条约,即给茶引,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八:“ 宋 时禁茶榷税,但是茶商纳了官银,方关茶引,认引不认人。有此茶引,可以到处贩卖。”
舊時政府發給茶商的營業執照。宋代始設,後歷代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