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不等额选举。选举时,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,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。
在選舉時,候選人的名額應該多於當選名額的一種制度。可使選民有更多的選擇機會,亦能使候選人進行公平競爭。通常實行於民主國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