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 明 时谓男性优伶。 明 朱权 《太和正音谱》卷上:“ 子昂 赵先生 曰:‘娼夫之词,名曰“緑巾词”。’”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佞倖·伶人称字》:“丈夫始冠则字之,后来遂有字説,重男子美称也。惟伶人最贱,谓之娼夫,亘古无字。”
販賣妻女從事賣淫的男子。
元、明時對男性戲曲藝人的稱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