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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审

拼音cháo shěn

词典解释

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一种制度。始于 明 天顺 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都察院大理寺)把已判死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,摘要制册,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”、“缓决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养承嗣等类,上呈皇帝裁决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﹝ 永乐 ﹞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,悉赴京师审録……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,三法司同公、侯、伯会审重囚,谓之朝审。” 清 王士居易录谈》卷中:“予每遇秋审朝审,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,不敢缄口。”《天雨花第六回:“话説此时八月,正当朝审,合省犯人,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。”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,处京师案件称朝审,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。先朝审,后秋审。参阅清通典·刑法四·刑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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