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指朝臣出任外官者重新被调回朝廷任职。《新唐书·朱敬则传》:“侍御史 冉祖雍 诬奏与 王同晈 善,贬 涪州 刺史。既明其非罪,改 庐州 。代还,无 淮南 一物,所乘止一马,子曹步从以归。”《宋史·真宗纪二》:“丁巳,詔:诸路转运使代还日,在任兴除利害,升黜能否,凡所经画事悉条上以闻。” 明 田汝成 《西湖游览志馀·贤达高风》:“﹝ 张咏 ﹞ 咸平 二年以工部侍郎知 杭州 ……四年,州民诣闕献《土星图》一,银百两,乞留知州。詔仍还其银,而奬諭 咏 ,竟以代还。”
(2).指军队被调回原地驻防。《资治通鉴·唐懿宗咸通九年》:“初, 南詔 陷 安南 ,敕 徐泗 募兵二千赴援,分八百人别戍 桂州 ,初约三年一代……戍 桂州 者已六年,屡求代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