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杀人之仇而杀人。《周礼·地官·调人》:“凡杀人有反杀者,使邦国交讎之。” 郑玄 注:“反,復也;復杀之。” 贾公彦 疏:“谓既杀一人,其有子弟復杀之。” 唐 柳宗元 《驳复仇议》:“‘有反杀者,邦国交讎之’,又安得亲亲相讎也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