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 分庭伉礼 ”。1.以平等之礼节相见。古代宾主相见时,主人站在庭院的东边,客人站在西边,相对行礼,以示平等。《庄子·渔父》:“万乘之主,千乘之君,见夫子未尝不分庭伉礼。”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:“﹝ 子贡 ﹞所至,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。” 宋 程大昌 《演繁露·东乡》:“《曲礼》説曰:‘主人就东阶,客就西阶,客若降等,则就主人之阶。’则是客与主人敌礼者,即居西对东,以与主人匹,所谓分庭抗礼者也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七回:“忙了几日, 匡超人 又进城去谢知县。知县此番便和他分庭抗礼,留着吃了酒饭,叫他拜做老师。”
(2).彼此地位相同或势力相等,可以抗衡。 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本朝内官之制》:“近日内务府大臣多由僚属骤迁,又无重臣兼领,故敬事房总管辈多与诸大臣分庭抗礼,无復统辖之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