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 伏辨 ”。表示认罪的书面供词。 宋 吕陶 《奏为乞复置糺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》:“不过引囚读示,再取伏辩而已。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五:“你如今只将我这三百两利钱出来还我,修理庄居,写一纸伏辨与我,我们便净了口。” 许杰 《贼》:“捉到一个贼,总要留个伏辩的。”
悔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