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。始于 正德 十五年(公元1520年),行于 福建 。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,分为正、杂两纲(部分),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,全部缴于官府。后为“一条鞭”法所代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