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乐器;古乐器。《周礼·春官·典同》“凡为乐器,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,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。凡和乐,亦如之” 汉 郑玄 注:“和,谓调其故器也。” 贾公彦 疏:“上文‘凡为乐器’,是新造者;今更言‘和乐’,明是调故器。” 唐 李商隐 《为李贻孙上李相公德裕启》:“抱徽音于故器,虽赏逐时迁;窃餘润于兴云,亦情由类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