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时因罪没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。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:“妾愿没入为官婢,赎父刑罪,使得自新。”《新唐书·严武传》:“﹝ 严武 ﹞卒,母哭,且曰:‘而今而后,吾知免为官婢矣。’”《资治通鉴·汉哀帝建平元年》:“ 舜 择官婢 张弃 为乳母。” 胡三省 注:“官婢,盖以罪没入掖庭,男为官奴,女为官婢。”
古代罪犯被公家收作奴婢,稱為「官婢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