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谓假托公义之名。《汉书·刘向传》:“大将军秉事用权,五侯骄奢僭盛,并作威福,击断自恣,行污而寄治,身私而託公,依东宫之尊,假甥舅之亲,以为威重。” 颜师古 注:“寄,託也。内为污私之行,外託治公之道也。”
(2).地方官署侨居他地。《宋书·州郡志一》:“ 宋 末失 淮北 ,侨立 兗州 ,寄治 淮阴 。”《新唐书·元载传》:“初, 四镇 北庭 行营节度使寄治 涇州 , 大历 八年, 吐蕃 寇 邠寧 ,议者谓三辅以西无襟带之固,而 涇州 散地不足守。” 蔡东藩 《后汉演义》第八五回:“ 孙权 命 瑜 领 南郡 太守,屯兵 江陵 ; 程普 领 江夏 太守,寄治 沙羡 。”
(3).暂时治理。 宋 岳飞 《奏李兴吴琦转官状》:“ 苏坚 权 河南府 事,令择一县,寄治府事,招收军马措置事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