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祭祀、朝觐、会同、应接宾客等事应备的陈设器具。《周礼·天官·小宰》:“以灋掌祭祀、朝覲、会同、宾客之戒具,军旅、田役、丧荒亦如之。” 郑玄 注:“戒具,戒官有事者所当共。”
古代祭祀、朝覲、會同、應接賓客等事應備的陳設器具。
監所管理人員或警察,用以防止人犯脫逃、自殺、施暴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的工具。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二項規定,戒具以腳鐐、手梏、聯鎖、捕繩四種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