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 制,已得封典的官员,遇朝廷庆典,得再次请封。本人称授,尚存的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及妻称封,已死的称赠,也称“晋授”。参阅《清会典·吏部九·验封清吏司》。
清朝的制度,官員所得二次以上的封典,本身稱為「晉授」。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妻存者稱為「晉封」,歿者稱為「晉贈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