扣除抵偿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庶政·额外杂办》:“ 鸿 于开销到日,传集绅衿,出部文相示,比前发之四十金,除扣抵大粮,尚须补库三十餘两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追赔拖欠》:“ 嘉庆 七年奏准,估计在京一切抵项变价房屋,无论住房铺面,悉按檩数分别等第,作价扣抵。”
強制扣留,作為抵押。
扣除抵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