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税者由于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法令而没有缴纳应缴的税款。通常指有意逃避应缴的税款。 宋 周煇 《清波别志》卷上:“ 东坡 守 杭 ,所属尝申漏税,乃远,方获。”
以不正當的方法,逃避或減少法令規定應繳納的稅捐。是一種犯罪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