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古代传授法律知识的学校。 晋 始置律学博士,转相教授。 后秦 姚兴 设律学于 长安 ,召各郡县散吏入学,成绩优良者选任郡县狱吏。 隋 律学隶大理寺, 唐 宋 律学隶国子监。《晋书·石勒载记下》:“参军 续咸 、 庾景 为律学祭酒。”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三》:“﹝律学﹞律令为顓业,兼习格式法例。 隋 ,律学隶大理寺,博士八人。 武德 初,隶国子监。”《宋史·选举志三》:“律学。国初置博士,掌授法律。 熙寧 六年,始即国子监设学,置教授四员。凡命官、举人皆得入学,各处一斋。”
(2).法律学科。 南朝 梁 沉约 《援蔡法度廷尉制》:“ 郭恭 以律学通明,仍业司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