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谓麋、鹿、熊、麕、野豕、兔。或谓“熊”当为“狼”。《周礼·天官·庖人》:“掌六畜、六兽、六禽,辨其名物。” 郑玄 注:“ 郑司农 云:‘六兽,麋、鹿、熊、麕、野豕、兔。’……《兽人》:‘冬献狼,夏献麋。’又《内则》无熊,则六兽当有狼,而熊不属。”
(2).指皇后发簪上的熊、虎、赤熊、天鹿、辟邪、 南山 丰大特等六种饰物。《后汉书·舆服志下》:“皇后謁庙服……步摇以黄金为山题,贯白珠为桂枝相繆,一爵九华,熊、虎、赤熊、天鹿、辟邪、 南山 丰大特六兽,《诗》所谓‘副笄六珈’者。”参见“ 六珈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