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明确积分。《商君书·修权》:“故立法明分,而不以私害法则治。”《荀子·富国》:“救患除祸,则莫若明分使羣矣。”《尸子·发蒙》:“正名以御之,则 尧 舜 之智必尽矣;明分以示之,则 桀 紂 之暴必止矣。”
(2).明确的本分。《后汉书·列女传·庞育母》:“怨塞身死,妾之明分;结罪理狱,君之常理。何敢苟生,以枉公法!”
显然;分明。 宋 无名氏 《张协状元》戏文第二七出:“它明分欺负下官!”
明本分,知分際。
明顯之定分。
分明、顯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