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木制的假剑。 汉 时朝服带剑, 晋 始改用木制,称班剑、象剑。《南史·陈始兴王叔陵传》:“及仓卒之际,又命左右取剑,左右不悟,乃取朝服所佩木剑以进。” 宋 张淏 《云谷杂记·木剑》:“近世官府騶从所持假剑,以木为之,号曰木剑。”参阅《晋书·舆服志》、《宋史·仪卫志六》。
(2).笞刑刑具名。《辽史·刑法志上》:“凡杖五十以上者,以沙袋决之;又有木剑、大棒、铁骨朶之法。木剑、木棒之数三,自十五至三十。”《辽史·刑法志上》:“木剑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宽宥则击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