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 谴呵 ”。谴责呵叱。《汉书·薛宣传》:“至开私门,听谗佞,以求吏民过失,谴呵及细微,责义不量力。” 晋 袁宏 《后汉纪·安帝纪上》:“愚见赦 萇 ,不杀无辜,以谴訶为非,无赫赫大恶可裁削夺,损其租赋,令得改过自新,革心向道。” 宋 欧阳修 《谢擅止散青苗钱放罪表》:“虽具奏陈,乃先擅止,据兹专輒,合被谴呵。” 章炳麟 《訄书·刑官》:“自《周官》之法废,而谴訶不行於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