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训诫。《史记·周本纪》:“王道衰微, 穆王 閔 文 武 之道缺,乃命 伯臩 申诫太僕国之政。” 宋 周煇 《清波别志》卷下:“申诫守御有司,奉行失序,旋即废罢。”
(2).反复述说。 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辞义》:“属笔之家,亦各有病。其深者则患乎譬烦言冗,申诫广喻。”
告誡責備。
公務員犯輕微過失所受的處分。
警察在執勤時,對違警人用言詞予以申斥告誡,期其悔悟,不致再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