讨回欠债。《战国策·齐策四》:“谁习计会,能为 文 收责於 薛 乎?”《汉书·昭帝纪》:“今年蚕麦伤,所振贷种、食勿收责。”《后汉书·桓帝纪》:“比岁不登,民多饥穷……其令大司农絶今岁调度徵求,及前年所调未毕者,勿復收责。”
對人引罪自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