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用钱物赎罪。《书·舜典》:“金作赎刑。” 孔 传:“误而入刑,出金以赎罪。” 宋 陈亮 《问答下》:“ 舜 又多为之法以出之,而 夏 於赎刑为尤详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赎刑有三:一曰纳赎,无力照律决配,有力照例纳赎。二曰收赎,老幼废疾、天文生及妇人折杖,照律收赎。三曰赎罪,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,并妇人有力者,照例赎罪。”
用錢財來減免罪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