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教语。香与灯火,为供奉佛前之物。因以“香火因缘”谓同在佛门,彼此契合。《北齐书·陆法和传》:“ 法和 是求佛之人,尚不希释梵天王坐处,岂规王位?但於空王佛所与主上有香火因缘,见主人应有报至,故救援耳。” 唐 白居易 《祭中书韦相公文》:“ 长庆 初,俱为中书舍人日,寻诣 普济寺 宗律 师所,同受八戒,各持十斋。由是香火因缘,渐相亲近。”亦省作“ 香火缘 ”。 唐 白居易 《以诗代书酬慕巢尚书见寄》:“愿为愚谷烟霞侣,思结空门香火缘。” 宋 楼钥 《适斋挂冠次韵》之一:“秖图径取衣冠挂,不愿更寻香火缘。” 清 袁枚 《新齐谐·王莽时蛇冤》:“先生辞 光武 之聘,早登仙道。与吾有香火缘,故来相救。” 赵光荣 《里湖纪游》诗:“争结香火缘,远方亦麕至。”
香火:供佛敬神时燃点的香和灯火。香和灯火都是供佛的,因此佛教称彼此意志相投为“香火因缘”。指彼此契合。香火因缘是成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