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调查户口、财物。《周礼·地官·党正》:“以岁时涖校比。”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:“校比,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,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,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,及其六畜车輦,如今小案比。”《北史·韩麒麟传》:“往年校比户贯,租税轻少。臣所统 齐州 ,租粟纔可给俸。”
(2).考核评定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王昶传》:“ 昶 以为 唐 虞 虽有黜陟之文,而考课之法不垂。 周 制冢宰之职,大计羣吏之治而诛赏,又无校比之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