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,是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。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,“不执缚係引,不使人颈盩,不捽抑”,处死刑不“於市”,而“於朝”。《礼记·曲礼上》: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” 孔颖达 疏:“刑不上大夫者,制五刑三千之科条,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。所以然者,大夫必用有德,若逆设其刑,则是君不知贤也。”《汉书·司马迁传》:“传曰:刑不上大夫。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古典刑不上大夫,今士人有犯者,谓宜如旧,不在刑例,则进退为允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》:“古者刑不上大夫,以励廉耻也。”
古代社會的一種執禮觀念。指刑罰不加諸大夫的身上,大夫有罪則論其輕重的法則在八議,而非刑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