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推究本情。《说郛》卷二引《京氏易传》:“诛不原情,则霜附木不下,不教而诛,其霜反在草下。”《后汉书·邳彤传论》:“斯固原情比迹,所宜推察者也。”《唐律·名例二》:“议者原情议罪,称定刑之律。” 明 刘基 《郁离子·灵丘丈人》:“氏无以为生,而官不能恤,於是乎有犯,虽难以为常,原情而贷之可也。”
(2).本情,情由。 唐 杜甫 《秦州见敕目薛三璩授司议郎凡三十韵》:“ 陇 俗轻鸚鵡,原情类鶺鴒。” 清 李渔 《怜香伴·欢聚》:“孩儿若再不説出原情,将来欺天之罪,一发难逃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