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成批运输食盐的组织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下四》:“其后 两浙 转运使 沉立 、 李肃之 奏:‘……请裁官估,罢盐纲,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,如此则盐善而估平。’”
鹽政法規。明萬曆中,立鹽政綱法,分綱行銷,淮南編為十綱,淮北編為十綱,清因襲其制行鹽,遂成世業,道光後始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