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旧时以食盐为对象所征的税课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 世宗 北伐,父老遮道泣诉,愿以盐课均之两税,而弛其禁,许之,今两税盐钱是也。”《元史·食货志五》:“本司自 至元 十四年创立,当时盐课未有定额,但从实恢办。”《明史·徐阶传》:“ 鄢懋卿 骤增盐课四十万金。 阶 风御史请復故额。”《清史稿·食货志四》:“灶不乐以盐归垣,商亦无资完课。此垣商纳课之亦难行也。”
(2).指办理盐课事务。 宋 秦观 《代蕲守谢上表》:“昨以出按荆车,兼程盐课,猥虞旷废,妄致勤劳。”《明史·食货志四》:“ 松江 所负课六十餘万,民诉於朝。命直隶巡抚 周忱 兼理盐课。”
鹽稅。清制分三項:一灶課,為鹽田的地稅,由灶丁繳納;二引課,為運鹽的稅,由鹽商繳納;三雜課,為一切雜稅的總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