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旧时鸨母抚养他人幼女,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“养瘦马”。 清 赵翼 《陔馀丛考·养瘦马》:“ 扬州 人养处女卖人作妾,俗谓之养瘦马。其义不详。 白香山 诗云:‘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,后事在目前,不信君记取:马肥快行走,妓长能歌舞,三年五年间,已闻换一主。’ 宋漫堂 引之,以为养瘦马之説本此。”
(2).泛称养妓女。 清 褚人穫 《坚瓠续集·金陵词客》:“ 金陵 一词客侨庽 吴门 ,家蓄粉头为业,俗名养瘦马。”参阅 清 顾张思 《土风录》卷二。
舊時鴇母蓄養雛妓,長大後轉售豪門富室以圖利,稱為「養瘦馬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