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刑法“八辟”之一。对有奇才异能的人进行特别审议以减免其刑罚。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丽邦灋,附刑罚……四曰议能之辟。” 郑玄 注:“能,谓有道艺者。” 唐 张九龄 《敕处分十道朝集使》:“若风教未弘,议能盖闕,竟入朝计,冀幸迁除勿曰不知,将自诬也。”参见“ 八辟 ”、“ 八议 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