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刑法八议之一。谓对于有德行的人进行特别审议,以减免刑罚。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丽邦灋,附刑罚……三曰议贤之辟。” 郑玄 注:“ 郑司农 云:‘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。’ 玄 谓贤有德行者。”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八议》:“三曰议贤。谓有大德行。议曰:谓贤人君子,言行可为法则者。”参见“ 八辟 ”、“ 八议 ”。
周代八辟法之一。有德行的人有罪則議之,以期減免。見周禮.秋官.小司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