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议罪以定刑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陈羣传》:“ 廙 深德 羣 , 羣 曰:‘夫议刑为国,非为私也;且自明主之意,吾何知焉?’” 唐 常衮 《授路嗣恭洪州观察使制》:“议刑必中,敷教亦宽。”参阅“八辟”、“八议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