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谓在官籍上注名。《金史·章宗纪二》:“甲辰,始定文武官员六贯石以上承应人并及廕者若在籍儒生章服制。”《清史稿·高宗纪四》:“戊午,赏来京祝嘏之百十二岁原任 浙江 遂昌 县学训导 王世芳 国子监司业衔,并在籍食俸。”
(2).居于本籍。《明史·忠义传七·席上珍孔师程等》:“贼陷 富民 ……在籍知县 陈昌裔 不受伪职,为贼杖死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待绅士》:“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,有告假在籍者,有閒废家居者,其交际之间,宜待之以礼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