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 制,地方官犯事,须即撤职者,即由督抚委派人员收取该官印信,限日离任,叫“摘印”。《清会典事例·吏部·外官参劾》:“特参贪酷拏问质审等犯,一面具题,一面摘印看守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七回:“那晓得百姓要留这官,鸣锣罢市,围住了摘印的官,要夺回印信。”
舊時官吏犯重大過失,必須立即撤職,通常由上級長官委派員收其印信,罷其官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