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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分田

拼音zhí fèn tián

词典解释

古代品级授予官吏俸禄公田北魏 太和 九年(公元485年)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,为授职分田之始。 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,以后历代相沿,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。职分田于解任移交后任不得买卖。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。 明 以后废除,但仍有养廉田、庄田名目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京官又给职分田,一品者给田五顷,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五品,则为田三顷,六品二顷五十亩。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,至九品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。又给公廨田,以供公用。”亦省称职田 ”。 唐 白居易 《议百官职田策》:“臣伏以职田者,职既不同,田亦异数。” 宋 王安石 《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:“ 扬州 守职田,岁常得千斛,然遣吏督贫民耕,民苦之,公不使耕。” 宋 高承 事物纪原·利源调度·职田》:“孟子曰:‘卿已下必有圭田。’《礼·王制曰:‘圭田无征。’《周官》亦有大夫之采地。此职田之起也。 晋 有芻藁之田, 后魏 给公田, 北齐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,则职田之名, 唐 始有之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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