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殴伤。轻伤为疻,重伤为痏。《汉书·薛宣传》“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,与痏人之罪钧,恶不直也” 颜师古 注引 汉 应劭 曰:“以杖手殴击人,剥其皮肤,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,律谓疻痏。”《说文·疒部》:“疻,疻痏,殴伤也。” 段玉裁 注:“按此 应 注譌脱。《急就篇》 颜 注云:‘殴人皮肤肿起曰疻,殴伤曰痏。’盖 应 注‘律谓疻’下夺去六字,当作‘其有创瘢者谓痏’。”
(2).泛指伤痛。 清 钱谦益 《顾孝廉请赠议》:“其志以忘身善物为务,一民之未安,一物之失所,其所为疻痏在躬者也。”
人體遭毆傷,皮膚表面所呈青黑色腫脹的創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