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儿子典质给他人。一说,为赘婿。《汉书·严助传》:“间者,数年岁比不登,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。” 颜师古 注:“ 如淳 曰:‘ 淮 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,名为赘子,三年不能赎,遂为奴婢。’赘,质也。一説,云赘子者,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壻耳。” 清 陶炜 《课业馀谈·人物称谓》:“赘子,赘,质也。质子与人,三年不赎,遂没为奴也。”
淮南習俗窮苦人家賣子與人為奴婢,稱為「贅子」。若三年不能贖,即永為奴婢。一說贅子,即贅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