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抚治百姓。《后汉书·吴延史卢赵传赞》:“ 吴翁 温爱,义干刚烈。 延史 字人,风和恩结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始乎劝善,终乎禁暴,以此字人,必兼刑罚。”《资治通鉴·唐代宗大历十二年》:“县令,字人之官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十:“凡有字人之责者,幸勿为煦煦孑孑,薄而不为。”
(2).许配于人。 清 李渔 《巧团圆·剖私》:“[老旦]请问娘子,青春多少,可有尊堂,曾嫁过丈夫了么?[旦]年方十六,尚未字人。”《东欧女豪杰》第三回:“那处有一位富家女子……父母双亡,又没兄弟,今年已是二十二岁,还未字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