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草茨庐荆作扉,数家烟火自相依。
大儿饲犊舍边去,小儿捕鱼溪口归。
(1).青草;新生之草。《庄子·让王》:“ 原宪 居 鲁 ,环堵之室,茨以生草。” 郭庆藩 集释:“生者,谓新生未乾之草,即牵萝补屋之意也。”
(2).长草。 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力耕》:“夫上古至治,民朴而贵本,安愉而寡求。当此之时,道路罕行,市朝生草。”《隋书·循吏传·刘旷》:“﹝ 旷 ﹞在职七年,风教大洽,狱中无繫囚,争讼絶息,囹圄尽皆生草。”《宋史·外国传六·高昌国》:“不育五穀,沙中生草名登相,收之以食。”
擅长术数的人。《史记·十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历人取其年月,数家隆於神运,谱谍独记世謚。” 司马贞 索隐:“谓阴阳术数之家也。”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:“上尝使诸数家射覆,置守宫盂下,射之,皆不能中。” 颜师古 注:“数家,术数之家也。” 宋 陈亮 《量度权衡策》:“ 汉 至 建元 、 元狩 之间,而数家之学始盛。”
相互。《后汉书·党锢传·范滂》:“君为人臣,不惟忠国,而造部党,自相褒举,评论朝廷,虚构无端,诸所谋结,并欲何为?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四:“两承差自相商议了一回道:‘除非如此如此。’” 明 徐弘祖 《徐霞客游记·游黄山日记》:“诸峯自相掩蔽,不能一目尽也。”
(1).亲自察看。《三国志·吴志·薛综传》:“自臣昔客始至之时, 珠崖 除州县嫁聚,皆须八月引户,人民集会之时,男女自相可适,乃为夫妻,父母不能止。”
(2).佛教语。指事物各自外现的形象特征。与“共相”相对。 章炳麟 《国故论衡·明见》:“﹝物﹞无毕同,故有自相;无毕异,故有共相。” 章炳麟 《国故论衡·明见》:“浮屠之言曰:从一青计之,以是青为自相,以凡青为共相,青同也。以凡青为自相,以赤、白、黄、紫为共相,显色同也。以显色为自相,以声、香、味、触为共相,色聚同也。”参见“ 共相 ”。
陆游名句,夜投山家名句。注释由系统生成,仅供参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