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徽一曲]若稽有唐,克致崇极。
祝号既升,爰增祭式。
从享于郊,神斯受职。
我祀事新,式祈险惊。
(1).犹配享,附祭。 宋 沉括 《梦溪笔谈·辩证二》:“ 元丰 中,以 退之 从享 文宣王 庙,郡县所画,皆是 熙载 ,后世不復可辩, 退之 遂为 熙载 矣。”《元史·祭祀志一》:“本朝 大德 九年,中书圆议,止依《周礼》,祀昊天上帝。 至大 三年圆议,五帝从享,依前代通祭。”参见“ 从祀 ”。
(2).陪祭。《新唐书·礼乐志二》:“通事舍人、謁者、赞引各引享官、九庙子孙及从享羣官、诸方客使以次出。”参见“ 从祀 ”。
接受上级委派的职务。《周礼·春官·宗伯》:“壹命受职。” 贾公彦 疏:“ 郑司农 云‘受职治职事’者,谓始受王之官职,治其所掌之事也。” 唐 元稹 《祭淮渎文》:“百川委输,万灵受职。”《金史·乐志上》:“爰暨百神,於昭受职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一二○回:“ 裴宣 自与 杨林 商议了,自回 饮马川 受职求闲去了。”
佚名名句,淳祐祭海神十六首名句。注释由系统生成,仅供参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