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奸回法有诛,势亦无自来

出自宋代王安石《兼并》:

三代子百姓,公私无异财。
人主擅操柄,如天持斗魁。
赋予皆自我,兼并乃奸回。
奸回法有诛,势亦无自来
后世始倒持,黔首遂难裁。
秦王不知此,更筑怀清台。
礼义日已偷,圣经久堙埃。
法尚有存者,欲言时所咍。
俗吏不知方,掊克乃为材。
俗儒不知变,兼并可无摧。
利孔至百出,小人私阖开。
有司与之争,民愈可怜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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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释参考

奸回

亦作“姧回”。亦作“奸回”。1.奸恶邪僻。《左传·宣公三年》:“ 商紂 暴虐,鼎迁於 周 ,德之休明,虽小,重也。其姦回昬乱,虽大,轻也。” 南朝 梁 刘勰 《文心雕龙·奏启》:“观 孔光 之奏 董贤 ,则实其奸回; 路粹 之奏 孔融 ,则诬其衅恶。” 唐 权德舆 《陆宣公翰苑集序》:“ 裴延龄 以姦回得幸,害时蠹政,物议莫敢指言,公独以身当之,屡言不可。” 宋 司马光 《起请科场札子》:“有以姧回巧伪致富贵者,不为清仪所容。”《明史·吕大器传》:“ 士英 、 大鋮 ,臣不谓无一技之长,而奸回邪慝,终为宗社无穷之祸。”

(2).指奸恶邪僻的人或事。《书·泰誓下》:“崇信姦回,放黜师保。” 孔 传:“回,邪也。姦邪之人,反尊信之。” 唐 王勃 《三国论》:“ 汉 自 顺 桓 之间,国统屡絶,奸回窃位,阉宦满朝。” 宋 司马光 《辞知制诰第五状》:“若使臣言出於矫伪,当正典刑,以警姦回。”

自来

自来 (zìlái) 从来;原来 from the beginning;originally

王安石名句,兼并名句。注释由系统生成,仅供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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