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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同而惧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

出自唐代 来俊臣《罗织经·问罪卷第十》:

摘自《罗织经·问罪卷第十》

解释:人的身体相同害怕责罚也相同,用他最畏惧的东西给他动刑,他就一定会屈服。

原文摘要:
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罚罪也,乃明罪焉。人皆可罪,罪人须定其人。罪不自招,密而举之则显。上不容罪,无谕则待,有谕则逮。人辩乃常,审之勿悯,刑之非轻,无不招也。或以拒死,畏罪释耳。人无不党,罪一人可举其众;供必无缺,善修之毋违其真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人异而心异,择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溃。身同而惧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怜不可存,怜人者无证其忠。友宜重惩,援友者惟其害。罪人或免人罪,难为亦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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