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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为求安计,盖守知足言

出自宋代吴芾《再和》:

嗟我椎钝姿,处世百不便。
性独爱山水,固非嗜好偏。
本来山中人,家与青山连。
仕宦三十载,尘事虽满前。
登临兴不减,佳处辄盘旋。
搜奇更深胜,往往穷游观。
所恨坐艰窘,苦乏买山钱。
年来足忧患,杜门绝世缘。
百念俱不起,此心已休焉。
尚欲对山水,茅茨架短椽。
非为求安计,盖守知足言
如我百无似,自视仍阙然。
余生亦何幸,获睹中兴年。
贤能随任使,熙运逢周宣。
退量驽钝姿,老去难加鞭。
有如不才木,偶未沟中捐。
宁复几寒暑,白骨埋黄泉。
且趁此身健,饱食仍醉眠。
衣葛谢轩冕,杖藜守丘园。
朝蹑登山屐,暮上泛湖船。
保真师古语,乐圣继前贤。
有妻能执爨,有儿能力田。
万事不介意,过眼如云烟。
无荣亦无辱,庶以全吾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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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释参考

非为

(1).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。 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第二折:“贪赃坏法,饮酒非为。” 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鬼爷爷》:“然颇慎行止,不敢非为。”

(2).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、坏行为。《水浒传》第三五回:“不孝逆子,做下非为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土番点卯》:“尔宜躬先奉法以统一乡之众,以尽轨于法,稍有非为,惟尔总是问。”

(3).不顾法纪或礼法。 元 无名氏 《硃砂担》第四折:“我痴心想望贞洁,你做事忒杀非为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三:“小人颇知礼法,极守本分的,怎敢干此非为之事。”

足言

谓用完美的文采夸饰言语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:“ 仲尼 曰:‘《志》有之:“言以足志,文以足言。”不言,谁知其志?言之无文,行而不远。’” 陆德明 释文:“足,将住反。” 汉 扬雄 《法言·吾子》:“足言足容,德之藻矣。” 李轨 注:“足言,夸毗之辞。”

吴芾名句,再和名句。注释由系统生成,仅供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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